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小字第6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花小字第6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游玟萍
被   告  鄭蓮華
上列當事人102年度花小字第6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2年5月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張永田
    通 譯 李柏逸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5,881元,及其中58,788元自民
國95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張永田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書記官張永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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