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712號
原 告 李振堂
被 告 普立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宗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四日下午二時五
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薛德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712號
原 告 李振堂
被 告 普立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宗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四日下午二時五
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