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1年度六簡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六簡字第2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筱容
法定代理人  張秀珍
       周鍾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周永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070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斗六市○○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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