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簡字第401號
原 告 邵啟玲
被 告 林芸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
零二年六月四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書記官戴顯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簡字第401號
原 告 邵啟玲
被 告 林芸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
零二年六月四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