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7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呂文貴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
101條之1項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9月9日執行羈押,於94年9月30日因執行強制戒治而停止羈押,又於95年
5月18日再執行羈押,自95年7月26日、同年9月26日、同11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被告乙○○被訴販賣第1、2級毒品、轉讓第2級毒品之犯行,有丙○○、甲○○、丁○○等人之證述可佐,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信慶
法官胡芷瑜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