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68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受處分人甲○○CEYC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豐原監理站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所為之裁決(豐監稽違字第裁六三─Z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受處分人甲○○(CEYCHRISTOPHER),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一日十時三十分許,其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國臺七六線西向三○‧六公里處,因無照駕駛及隧道內雙白實線超車之違規事實,經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警察隊員警當場攔檢舉發,受處分人依限期到案申訴,經向原舉發機關查證違規屬實,該站遂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以豐監稽違字第裁六三─Z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處罰鍰新臺幣(下同)九千六百元整,逾期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及裁決書處罰主文裁處,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本件受處分人甲○○則以:因當時行車人為外國人而持有國際駕照;依照美國在臺協會公告有關國際駕照法條,美國駕照不得在臺使用,國際駕照在有效期內有效,申請國際駕照手續中及持有國際駕照上,從未告知或文字說明,需出示駕照給警方人員檢查,且需配合國際駕照始有效‧‧‧等警告文字,實有未告知義務之違反,爰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有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處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駕車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市區交通頻繁處所超車者,處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執照為駕駛汽車之許可憑證;汽車駕駛人經考驗及格,未領取駕駛執照前,不得駕駛汽車;持有外國政府所發「有效正式駕駛執照(證)」並取得經許可停留或居留一年以上之證明(件)者,得於入境之翌日起一年內,依平等互惠原則免考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但持有該有效之正式駕駛執照者而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時,得免考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辦理前項換發手續時,應先經體格檢查合格,並檢同下列文件,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外國人,應檢附經許可停留或居留一年以上之證明(件)其他國家或地區所發駕駛執照,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或經外國駐華使領館、經外國政府或地區授權,並經我國外交部同意辦理文件證明業務之外國駐華機構之驗證;國際駕駛執照之換領及簽證,依下列規定:已領有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於「有效期間內」,得憑原駕駛執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領同等車類之國際駕駛執照。換領國際駕駛執照,應填具異動登記書,並繳驗身分證及原駕駛執照。持有互惠國所發有效之國際駕駛執照,在我國境內作三十天以內之短期停留者,准予免辦簽證駕駛汽車;如停留超過三十天者,仍應填具國際駕駛執照簽證申請書,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簽證。國際駕駛執照之簽證期限最長為一年,若原照或停居留證明(件)有效期間未滿一年者,以先屆滿之日期為準,「逾期不得駕駛汽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五十五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受處分人甲○○,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上開時、地,因無照駕駛及隧道內雙白實線超車之違規,經員警當場攔檢舉發等情,有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與裁決書一份在卷可稽。雖受處分人以上開情詞置辯,惟經本院審酌卷內相關資料得知:受處分人於異議狀內對於隧道內雙白實線超車違規部分,並無異議,且亦經受處分人親自簽名收受該舉發通知單,是本件關於隧道內雙白實線超車之違規事實,應堪認定。至於受處分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部分,經查:
㈠、受處分人甲○○(CEYCHRISTOPHER),所持用之夏威夷州編號000000000號原駕駛執照,其到期日為西元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此有受處分人提出之駕照影本在卷可佐。受處分人持用該逾期之夏威夷州駕照,於該州尚不得駕駛汽車,於我國當亦不得駕駛汽車。
㈡、又依據前揭法令及主要國家(地區)對我國「國際駕駛執照」態度一覽表中,美國夏威夷州:「不單獨承認我國際駕照,需與國內有效駕照共同使用」、「不可免考換照」。則依國際間平等互惠原則,受處分人持有之美國國際駕照仍「不可免考換照」、「需與其國內地區(即美國夏威夷州)有效駕照共同使用」。縱持有互惠國所發有效之國際駕駛執照,但是如停留超過三十天者,仍應填具國際駕駛執照簽證申請書,向我國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簽證,亦即美國核發之國際駕照,不能直接持用於我國,需經過換證程序並配合持用其國內地區有效駕照共同使用,始為有效駕駛執照。依前所述,受處分人其國內地區之原駕駛執照已經逾期,已非有效駕照,即不可能與其國際駕照共同使用於我國地區。受處分人未持有有效駕照而駕車,遭警方以「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舉發違規,並無違誤。
㈢、再者,交通部公路總局所編印之『主要國家(地區)對我國「國際駕駛執照」態度一覽表』,係依據各主要國家(地區)之國內法令規定內容所整理編印,並無新增其他規定,如:受處分人所提供之美國在臺協會國際駕照規章中,有關美國夏威夷州法令規定為:「美國該州駕駛執照不可使用,美國國際執照在有效期間內可以使用」,此與該一覽表之規定大致符合。在其提出之美國申請國際駕照附件末及美國國際駕駛許可證內,亦有標明:「這些承認美國各州駕照及國際駕照許可之地理區域,在到達該地時,應即提出至當地警方並支付特別登記之費用」、「重要─這張許可證在美國駕駛是無效的」等提示文字,受處分人對此等其國內規定,理應明白知曉,其爭執無警告文字、違反告知義務、無文字需配合美國駕照云云,自無理由。
㈣、綜上,受處分人甲○○確實有未領有駕駛執照即在隧道內雙白實線超車之事實存在。受處分人至今無法提出任何對其有利之證據供本院參酌,本院經查亦無證據足資證明執勤警員有捏造事實、違法取締之情事,則執勤警員本其維護交通秩序、安全職責所為之當場舉發,自應受到合法、正確之推定,受處分人指摘原處分機關裁決不當,尚屬無據。是受處分人有上開違規事實,堪以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裁處罰鍰九千六百元整,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處罰,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清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筱玲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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