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39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壬○○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六四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壬○○幫助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
犯罪事實
一、壬○○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間,偶然自跳蚤雜誌之廣告得知有人購買郵局帳戶使用,能預見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存摺之目的在於方便取得贓款或使犯行不易遭人追查,又對於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雖無必引發他人萌生犯罪之確信,但足供他人作為詐騙財物匯款之工具,仍因缺錢花用,以縱若有人持以為常業詐欺罪亦無違反其本意,而基於幫助他人常業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隨即於八十九年九月間不詳時間,以廣告上所留電話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 阿傑 之成年人約定,將其申請之神岡社口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以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之代價,出售給阿傑使用,並於同日前往郵局辦理語音轉帳服務後,在臺中市○○路附近重劃區,將其上開郵局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交付予不詳身分之成年人阿傑,再交與丙○○、 古協成 、己○○、 張景盛 、丑○○、 陳宗仁 (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或簽併法院審理)及年籍不詳綽號「PK」之成年男子等人組成之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虛偽之「香港富聯科技投顧有限公司」(下簡稱富聯科技公司)為名,復設計、印製訛以「香港富聯科技投顧有限公司」成立二週年紀念為名義,舉辦千萬贈品回饋好禮大相送等活動,大量寄發刮刮樂中獎宣傳海報及樂透彩袋等文件,裝入信封後郵寄,子○○、庚○○、戊○○、甲○○等人於八十九年八月至十月間,收到上開文件後,以為自己刮中獎項而撥打宣傳海報之電話查詢領獎之流程,該詐欺集團負責接聽電話之人於同年八月至十一月間,即以各種不同之職稱,向子○○等人佯稱中獎,並以購買義賣電腦或繳納彩金之稅金等各種名目詐騙之,表示要先匯入需繳納之稅金、保證金、佣金、入會費、手續費、律師費等相關款項始能領取彩金,致子○○等人陷於錯誤,陸續依其等指示將所需之金錢匯入所指定之人頭帳戶(匯入時間、金額、原因詳如附表所示,其中戊○○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匯入二十五萬元至壬○○所申設之上開帳戶內),丙○○、古協成、己○○、張景盛、丑○○、陳宗仁等則負責提領詐騙款項,並恃以為生,而以之為業。嗣因子○○等人報警,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 陳亦喜 、庚○○、甲○○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壬○○所犯幫助常業詐欺罪,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規定,不受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壬○○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子○○、庚○○、被害人戊○○之胞弟丁○○於警詢時指述上述告訴人子○○等人因誤信上開詐欺集團內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提供之詐騙訊息,以致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被告所申請設立之郵局帳戶等情相符,並經案外人乙○○、丙○○於警詢、偵查供述明確,且有被告之郵局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告訴人子○○、庚○○、甲○○、被害人戊○○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郵政存簿儲金無摺存款明細、刮刮樂詐財廣告單,及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前揭不利於己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再按刑法上之故意,區分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又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之工具,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皆能自由申請開戶,並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存款帳戶使用,乃眾所周知之事實,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倘係合法收入,本可自行向金融行庫開戶使用,而無向他人購買帳戶之必要;苟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反以不正方式向不特定人取得他人之金融機構帳戶使用,衡情應能懷疑其目的在於施詐行騙以取得他人之財物,且以退稅、中獎等不實電話內容而常業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該等犯罪多數均係利用人頭帳戶作為出入帳戶,並經媒體廣為披載,被告係已成年且具有相當智識之人,對於社會上利用人頭帳戶從事常業詐欺取財之犯罪情事及該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可能利用人頭帳戶作為犯罪使用之情,亦可充分知悉明瞭;因此,被告對於該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實施常業詐欺取財之犯行應可預見,且其對於該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利用其帳戶向人詐騙財物,且以之為業,並無違背其本意。復參以告訴人子○○、庚○○、甲○○、被害人戊○○之胞弟丁○○均指稱係遭以中獎等為由,使告訴人子○○等人分別匯入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被告及同案被告上開郵局帳戶,以上開詐欺集團以大量散發刮刮樂詐財廣告隨機尋找不特定之被害人,及被害人匯入之金錢隨即遭提領,被害人數不特定及獲取犯罪所得非少之情狀觀之,該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阿傑與古協成等人組成之詐欺集團,均係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無疑,彼等從事詐詐取財之不法行為,自係恃此為生,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至被告單純交付其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印章、密碼之行為,既非常業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復查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二人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之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間有何共同常業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足認被告二人僅係該當於幫助常業詐欺取財之罪責。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幫助常業詐欺取財之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五○九號、八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一二七○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被告壬○○與上開案外人丙○○等人所組犯罪集團成員並無共同實施常業詐欺取財犯罪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僅基於幫助常業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提供前述存摺、提款卡、印章及密碼予上開詐欺集團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阿傑,已如前述。該詐欺集團之人員並利用被告之幫助,使告訴人子○○、庚○○、甲○○、被害人戊○○在遭該詐欺集團之人員施用詐術後而陷於錯誤,因而分別匯款至被告及其他同案被告所提供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從而促上開詐欺集團常業詐欺取財犯行之實現,是被告所為係參與常業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依上開說明,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幫助常業詐欺取財罪。被告幫助他人犯前開罪名,爰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所為已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危害社會情節非輕;然參酌被告犯後自始至終均能坦承全部犯行,態度良好,且自承因經濟困頓,始為本件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按,此次自承因一時失慮為本件犯行,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為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至被告交予上開詐欺集團使用之之上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等物,因被告僅係幫助犯,既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該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因而負擔幫助犯罪責,則與所幫助之正犯間,自無責任共同原則之適用,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預備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自無庸於宣告幫助犯之罪刑時併為沒收,是對於該詐欺集團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即不在宣告被告罪刑時,併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錄本案論科法條:
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第三百四十條第一項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被告開戶銀行│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備註│││及帳號│││匯款金額││├──┼───────┼───┼─────────┼──────┼───┤││臺中大墩路郵局│子○○│八九年八月十六日接│八九年十月四│警詢:│││00000000000000││到香港富聯科技投資│日匯一百萬元│92偵99││一│││有限公司海報,內有││46卷二│││戶名:寅○○││彩券號碼HK00000000││第一六│││││一張,我打海報上電││九頁。│││││話000000000,該公│││││││司稱我中第三獎港幣││匯款單│││││二五萬,自稱 王心雲 ││:同卷│││││業務要我留行動電話││一七六│││││給他,並要我先匯錢││頁。│││││給寅○○等多人帳戶│││││││內,我共被騙新台幣│││││││二一五○萬五千元│││├──┼───────┼───┼─────────┼──────┼───┤││臺中大墩路郵局│庚○○│八九年九月接到香港│八九年九月十│警詢:│││00000000000000││富聯科技投資有限公│一日匯十萬。│92偵99│││││司海報,內有彩券號│(此筆未見匯│46卷二││二│戶名:寅○○││碼HZ000000000張,│單)。│第一八│││││我打海報上電話0800││二頁。│││││52205,該公司稱我│八九年九月十││││││中第三獎港幣二五萬│三日匯三十萬│匯款單│││││,自稱 林慧虹 業務要│。│:同卷│││││我留家中電話給他,│八九年九月二│一八七│││││並要我先匯義賣電腦│十日匯二十萬│至一八│││││費用十萬五千四百五│。│九頁│││││十五元,之後又叫我│八九年九月二││││││匯臨時會員費,保證│五日匯一百萬││││││金三百萬、四星設定│。││││││費保證金八百萬、違│││││││約金等給寅○○等多│││││││人帳戶,我共匯七一│││││││○萬五千四百五十五│││││││元全數被騙。│││├──┼───────┼───┼─────────┼──────┼───┤││大雅郵局│戊○○│八九年九月七日,在│八九年十月四│警詢:│││00000000000000││台北市住處接到一封│日匯三十五萬│92偵99│││││香港富聯科技二週年││46卷二││三│戶名:辛○○││慶之廣告單及樂透彩││第一九│││││券袋一個,經對獎發│八九年十月十│四頁。│││││現中三獎港幣二五萬│七日匯三十萬││││││,一百元港幣禮券,││匯款單│││││依廣告單電話去電││:同卷│││││證,陸陸續續共匯四││一九七│││││九○萬五千四百五十││、二○│││││五元,直到八九年十││○頁│││││二月一日歹徒通訊電│││││││話中斷,始知受騙上│││││││當。│││├──┼───────┼───┼─────────┼──────┼───┤││太平宜欣郵局││八九年九月七日,在│八九年十月四│警詢:│││00000000000000│戊○○│台北市天母住處接到│日匯一百萬│92偵99││四│││一封香港富聯科技二││46卷二│││戶名:癸○○││週年慶之廣告單及樂││第一九│││││透彩券袋一個,經對││四頁。│││││獎發現中三獎港幣二│││││││五萬,一百元港幣禮││匯款單│││││券,依廣告單打電話││:同卷│││││去電查證後,於九月││一九八│││││七日匯十五萬餘元至││頁│││││歹徒帳戶,之後歹徒│││││││便以加入會員、中彩│││││││金、抽佣金許多理由│││││││要求匯款,陸陸續續│││││││共匯四九○萬五千四│││││││百五十五元,直到八│││││││九年十二月一日歹徒│││││││通訊電話中斷,始知│││││││受騙上當。│││├──┼───────┼───┼─────────┼──────┼───┤││神岡社口郵局││八九年九月七日,在│八九年九月二│警詢:││五│00000000000000│戊○○│台北市天母住處接到│一日匯二十五│92偵99│││││一封香港富聯科技二│萬│46卷二│││戶名:壬○○││週年慶之廣告單及樂││第一九│││││透彩券袋一個,經對││四頁。│││││獎發現中三獎港幣二│││││││五萬,一百元港幣禮│││││││券,依廣告單打電話│││││││去電查證後,於九月││匯款單│││││七日匯十五萬餘元至││:同卷│││││歹徒帳戶,之後歹徒││二○一│││││便以加入會員、中彩││頁│││││金、抽佣金許多理由│││││││要求匯款,陸陸續續│││││││共匯四九○萬五千四│││││││百五十五元,直到八│││││││九年十二月一日歹徒│││││││通訊電話中斷,始知│││││││受騙上當。│││├──┼───────┼───┼─────────┼──────┼───┤││潭子郵局││八九年九月七日,在│八九年九月七│警詢:│││00000000000000│戊○○│台北市天母住處接到│日匯十萬五千│92偵99││六│││一封香港富聯科技二│四百五十五元│46卷二│││戶名:辰○○││週年慶之廣告單及樂││第一九│││││透彩券袋一個,經對││四頁。│││││獎發現中三獎港幣二│││││││五萬,一百元港幣禮││匯款單│││││券,依廣告單打電話││:同卷│││││去電查證後,於九月││二○五│││││七日匯十五萬餘元至││頁│││││歹徒帳戶,之後歹徒│││││││便以加入會員、中彩│││││││金、抽佣金許多理由│││││││要求匯款,陸陸續續│││││││共匯四九○萬五千四│││││││百五十五元,直到八│││││││九年十二月一日歹徒│││││││通訊電話中斷,始知│││││││受騙上當。│││├──┼───────┼───┼─────────┼──────┼───┤││潭子郵局││八十九年十月間,接│八九年十月二│警詢:│││00000000000000│甲○○│到一封香港馬會彩券│三日匯一萬│92偵99│││││局之週年慶刮刮樂彩││46卷二││七│戶名:辰○○││券一張,打電話過去│八九年十月三│第二○│││││說我中了三萬元元港│十日匯六萬│九頁│││││幣,要我先匯十二萬│││││││元認購愛心電腦,並│││││││依指示匯款後,音訊││匯款單│││││全無,始知受騙上當││:同卷│││││。││二一二│││││││、二一│││││││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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