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18號原告 王芷茵 即佳琪國際商行原告采瓏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芷茵被告甲○○
3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叁萬捌仟陸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