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戊○○丁○○乙○○丙○○庚○○上六人之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被告己○○
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日新工商職業學校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羅培毓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