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再易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再易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易字第34號再審原告 謝金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謝炎南 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5萬3,122元,應徵裁判費2萬211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黃莉雲法官王漢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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