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孟穗(已歿)上列聲請人就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偵字第2257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柒公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貳支(驗餘淨重合計壹點肆零伍貳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陸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孟穗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其已死亡,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2574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57公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2支(驗餘淨重合計1.4052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合計0.67公克),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蔡孟穗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其已死亡,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2574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稽。而該案查扣之白色碎塊1包、香菸2支、透明結晶體2包,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在卷可佐,且前開白色碎塊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確含有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57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0年11月3日調科壹字第100230236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及前開透明結晶體2包、香菸2支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該2包透明結晶體確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合計0.67公克),該2支香菸確均含有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合計
1.4052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年11月8日草療鑑字第1001100038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足認前開白色碎塊1包、香菸2支確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及前開透明結晶體2包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綜上,前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57公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2支(驗餘淨重合計1.4052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合計0.67公克),均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郁慈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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