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152號
100年度聲字第5206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黃鼎鈞 律師被告 陳義正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義正到案後,已坦承犯行,並配合警方與共犯 陳義平 聯絡欲找出其他詐欺集團人員,被告並非詐欺集團首腦,獲利亦屬有限,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100年度易字第3698號),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其長期提供詐欺集團網路介接服務,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共犯均在大陸地區,被告亦自承曾前往大陸地區與共犯接洽,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於民國100年11月22日予以羈押。而聲請人雖以上情為由,聲請准予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然因被告所犯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依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被告自100年3月間起至同年9月28日為警查獲止此段期間,長期為詐欺集團提供網路介接服務,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事實,且其共犯陳義平、 楊振華 均在大陸地區,被告亦自承曾前往大陸地區與共犯接洽,顯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本院經審酌後,認目前被告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而仍有羈押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以上揭事由,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