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816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志偉 選任辯護人 周尚毅 律師選任辯護人 蔡宏修 律師上列被告因100年度上訴字第816號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廖志偉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攜帶不具殺傷力之道具用槍枝,係恐嚇取財,非加重強盜行為。
三、茲查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洪于智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啟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