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17號異議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 方琪 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所為之101年度司促字第617號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異議人於民國101年2月9日聲明異議略以:請求金額與本金間差額,已依規定補正,若認差額請求為無理由,僅得就該部分之請求駁回之,爰提出異議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以未確實補正請求金額與本金間差額為由,裁定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然異議人僅就該差額之計算方式未能確實補正,核其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由本院另依異議人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為適當之處分。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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