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653號聲請人 許惠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玟龍 即 陳國昌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陳玟龍即陳國昌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