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號

原告 陳錦泉

被告單首都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42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王俊彥

法官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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