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96號

抗告人 陳文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葉美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嗣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本院駁回其第二審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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