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84號
上訴人 鄞啓東
訴訟代理人 藍庭光 律師
上訴人 鄞啓民
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邱泰錄
法官王琁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書記官沈怡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84號
上訴人 鄞啓東
訴訟代理人 藍庭光 律師
上訴人 鄞啓民
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邱泰錄
法官王琁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書記官沈怡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