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重上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84號

上訴人 鄞啓東

訴訟代理人 藍庭光 律師

上訴人 鄞啓民

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邱泰錄

法官王琁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書記官沈怡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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