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336號

聲請人 劉桂容

被告 吳峻宇

選任辯護人 張錦昌 律師

吳澄潔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背信案件(113年度上易字第336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案件得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影本者,限於刑事被告、無代理人或代理人為非律師之訴訟參與人,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1款所列保安處分之受處分人,告訴人則不在此列(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455條之42第2項、第481條之4第2項)。

二、經查,聲請人劉桂容為本案之告訴人,且不具訴訟參與人之身分,其聲請付與偵查、第二審卷宗及關於證人 伍軒儀 部分之卷證影本,均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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