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80號
上訴人 陳蕣光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
魏緒孟 律師
被上訴人 陳志亮
陳偉彰 (即張瑞晴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 律師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80號
上訴人 陳蕣光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
魏緒孟 律師
被上訴人 陳志亮
陳偉彰 (即張瑞晴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 律師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