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建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建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上字第13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宏潤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展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 律師
陳裕文 律師 楊靖儀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正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2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魏式璧法官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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