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五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國弘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南縣○○鄉○○村○○路○段○○巷○弄○號,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乙紙在卷足憑,並為被告所不爭,應堪信為真實。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又被告固曾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到庭應訊,惟並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有本院九十二年五月二日言詞辯論筆錄乙紙在卷足參,故本件應亦無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所定應訴管轄之適用。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信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B書記官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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