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八號
原告C1年籍住兼法定代理人乙○○
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 律師
孫則芳 律師被告丙○○
甲○○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榮村 律師複代理人 葉榮棠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B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