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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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八號
原告C1年籍住兼法定代理人乙○○
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 律師
孫則芳 律師被告丙○○
甲○○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榮村 律師複代理人 葉榮棠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B書記官楊國色

歷審裁判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1 年度 訴 字第 158 號裁定(92.05.08)【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2 年度 上易 字第 224 號(93.02.02)[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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