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四號
原告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嘉義濟美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董象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複代理人 莊安田 律師
陳芙美 陳睿勤 被告乙○○
甲○○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崑地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時二時卅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B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