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6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3樓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魏瑞紅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