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6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易發蕭鴻圖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苗栗縣○○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539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蓉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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