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62號具保人甲○○被告乙○○
弄8號上列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95年7月10日繳納保證金後,檢察官將被告具保釋放。
二、茲因被告乙○○逃匿,屢次傳喚拘提不到,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額,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林欽章
法官姚銘鴻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