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24號原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伊伶 律師複代理人 許宏達 律師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查明被害人古銘松是否佩載安全帽。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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