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刑事第六庭
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洪年慶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刑事第六庭
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洪年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