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二八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丁○○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備車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捌仟參佰陸拾捌元伍角。
理由
一、相對人與聲請人間請求返還預備車位事件,經本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七五號、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七六一號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更(一)三五八號判決、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號判決、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七號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侯水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書記官林秀妙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暨第三審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七號判決之訴訟費用業已由相對人支付,茲不贅列。
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貳仟參佰壹拾伍元伍角第二審送達費貳仟肆佰零壹元第二審旅費壹仟貳佰元第三審裁判費貳萬貳仟參佰壹拾陸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參拾陸元合計肆萬捌仟參佰陸拾捌元伍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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