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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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傷害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新店簡易庭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一年度店交簡第一七四號判處罰金九百元,如易服勞役,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於同年八月十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犯違反陸海空軍刑法之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罪,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二年度信判字第0九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一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並於九十二年四月十日確定,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本院新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店交簡字第一七四號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姚念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