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交易字第3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3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三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四八九號),經本院台北簡易庭受理後(受理案號為九十一年度北交簡字第三三三一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三日晚間,在台北市○○路○段飲用酒類後,已至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騎乘車號000—四一五號重型機車,嗣於翌日零時二十五分許,行經台北市○○區○道路○○○巷口時,經警臨檢盤查,檢測其酒精濃度呼氣測定值達每公升零點八二毫克,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等語,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醉態駕駛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甲○○業於檢察官起訴前之九十一年八月十日死亡,此有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弘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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