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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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三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伍仟壹佰貳拾元,折合銀圓伍拾肆萬伍仟零肆拾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伍仟肆佰伍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宛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