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清算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前置協商退件通知函、、95年度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權人清冊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玉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97年11月18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書記官翁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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