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張宗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斗南鎮農會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書記官李清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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