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15號原告乙○○被告甲○○
號2樓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蔡世芳法官林俊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