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48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民國97年7月3日刑保字第97003982號),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並經本院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庭等情,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單、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堅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敏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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