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北交簡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竹北交簡字第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三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算壹日;又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罰金壹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某時在新竹縣竹北市○○路六家國中對面某飲食店飲酒後,於同日下午十五時許至新竹縣竹北市東元醫院探視開刀住院之 楊富賢 ,趁楊富賢手術後吊點滴昏昏欲睡之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置物櫃中楊富賢所有GQ二─五一二號機車鑰匙一把及新台幣五百元,得手後明知飲酒後將導致注意力不集中,反應能力變慢,駕車行駛於道路上,有隨時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仍於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形下至東元醫院前停車場將GQ二─五一二號機車騎走,於同日下午十五時十三分,行經新竹縣竹北市○○路○○號前,因不勝酒力撞擊停於路旁 彭源富 所有之JF─0五0七號自小客車而為警查獲,經測試其呼氣後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一點零七毫克。
二、証據﹕被告甲○○於警訊中坦承酒後駕車肇事,惟矢口否認有竊盜犯行,辯稱是向被害人楊富賢借的,被害人楊富賢說在衣櫃內叫伊自己去拿,並告知被害人楊富賢從薪水中扣回三百元云云,經查被告涉及公共危險犯行有被害人彭源富之供述,且其為警查獲時經測試其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一點零七毫克,有測試單一紙可稽,在酒精濃度呼氣達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時肇事率即為一般正常人之十倍之情形下,被告之酒精濃度遠超過上開數值,其肇事率自遠甚於一般正常人十倍之上,應認已不能安全駕駛,另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新竹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照片等件為証。至其竊盜犯行亦經被害人楊富賢詳述在卷,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足憑,所辯自不足採信,犯行洵堪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十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盧玉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