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九О號
原告丙○○
甲○○丁○○戊○○被告己○○
蔡王素春 乙○○庚○○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0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許月馨法官楊熾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