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主文甲○○共同未經許可,製造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玩具手槍,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又未經許可持有子彈,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具有殺傷力仿BERETTA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玩具手槍壹枝(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