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家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劉美櫻 訴訟代理人 郭月參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貳拾陸萬元,折合銀元壹佰肆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貳佰元,折合新台幣肆萬貳仟陸佰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佰捌拾元,尚欠新台幣肆萬貳仟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清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