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85號聲請人 蔡育仁 代理人 廖振洲 律師相對人 趙天民 代理人 鄭惠蓉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修正前民法第87
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此觀諸民法第1147條、1148條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趙弼 (即原設定之義務人、相對人之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79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並簽發面額400萬元之本票予聲請人,載明准於80年1月31日無條件擔任兌付。惟該本票未能按票載日期兌現,為此,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抵押物以資受償,另聲請人業於81年7月4日聲請參與分配,該案嗣後併入89年度執字第5085號拍賣抵押物案件,後89年度執字第5085號拍賣抵押物案件於90年11月13日因無人應買而終結,是故時效應自90年上開強制執行事件終結而重行起算,聲請人對附表不動產之抵押權時效仍未滿15年,未罹於時效,並提出扺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本院81年度民執字第1710號參與分配卷面及聲請狀等影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相對人陳稱原設定人即第三人趙弼於87年1月24日逝世,由相對人繼承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並陳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地目為道,屬於道路用地,經濟價值低,惟該土地竟於75年3月底至6月初設定高達820萬元擔保債權之抵押權,又於80年2月至4月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高達3140萬元之抵押權。第三人與該抵押權人俱不相識,亦無資金往來關係,衡諸常情及經驗法則,當時該土地無金錢價值,第三人年歲高無工作收入又久臥病床,亳無還款能力,而抵押權人等人與第三人又非親非故,實無可能在短短5個月借款3,960萬元予第三人,亦不可能簽發本票予聲請人,相對人否認本票上第三人趙弼簽名蓋章為真正,且本票簽發日期早於設定抵押權登記之債權存續期間、清償日期亦有不符,且未登記於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難認該本票為抵押債權證明文件。另聲請人 於鈞院 103年度重訴字第350號民事答辯三狀改主張80年4月16日因第三人 陳啟蒼 積欠伊貸款350萬元避走國外,後趙弼以陳啟蒼合夥人簽發400萬元本票並以土地設定抵押擔保等語,惟其日期與本票簽發日不符,足見聲請人所言非實。又消費借貸應提出交付資金證明,聲請人未提出交付款項或資金往來證明,空言借款債權成立,顯然無據。並主張以本件相對人業已提起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暨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在案,聲請在後之本件拍賣抵押物裁定,無訴訟實益,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且本件抵押債權權自清償日期80年3月31日起已逾15年,應於95年3月31日罹於時效,自95年3月31日時效完成後5年間,亦未實行其抵押權,抵押權已因時效完成而告消滅云云,請求駁回聲請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並提出103年度重訴字第350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案民事起訴狀為證。
四、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意旨參照)。另相對人雖主張伊已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案,惟該係否認聲請人之抵押權,與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權標的不同,難認聲請人之聲請無權利保護必要。另查本件第三人趙弼於80年2月4日設定權利總價值400萬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並約定80年3月31日清償,業經聲請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在卷可稽,且相對人所陳述否認本票真正、時效消滅、聲請人未提出資金往來證明、聲請人主張簽發票據日期與抵押債權發生日期不符等俱屬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否之實體爭執,與拍賣抵押物所應為形式上審查之要件無涉。依前揭說明,本院審酌上開聲請人所提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臺北市│士林區│ 三玉 │一│420-1│道│66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