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6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宏輝 訴訟代理人 鄭湘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祺正 間因105年度訴字第216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9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謝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