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4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訴字第478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697號101年度審訴字第88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學科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339號、第651號、第743號、第175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呂學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扣案其內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呂學科前於民國(下同)8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8年1月
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本院以87年度易緝字第214號判決免刑確定。於89年間(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2年度易緝字第5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㈠於95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緝字第5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439號裁定減刑,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㈡於96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緝字第11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㈠㈡罪刑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05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已於99年7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為警分別查獲,並分別扣得如附表「查獲經過」欄所示之物。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呂學科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核被告如附表各次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1級毒品罪、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㈠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緝字第5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439號裁定減刑,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㈡於96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緝字第11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㈠㈡罪刑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05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已於99年7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一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實不宜寬縱,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素行 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其內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支,係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此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尿液暨毒品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及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毒品檢體檢驗報告等件在卷可稽,因針筒內殘留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該針筒本身難以析離,自應與所用以盛裝之針筒一體視為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注射針筒各1支,均係被告所有供其分別施用本件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
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楊舒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毒品之方式│查獲經過│主文欄││││及所施用之毒品│││├──┼────────┼───────┼─────────┼─────────┤│一│100年10月9日晚│以針筒注射之方│嗣於100年10月10日│呂學科施用第一級毒││︵│間7時許,在桃園│式,施用第一級│晚間8時許,在新北│品,累犯,處有期徒││101│縣八德市○○路40│毒品海洛因1次│市三峽區嘉添里嘉添│刑壹年;又施用第二││年│4巷3號住處│。│109之2號7-11便利│級毒品,累犯,處有││度├────────┼───────┤商店前為警查獲,經│期徒刑伍月。││審│100年10月10日某│以玻璃球燒烤吸│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訴│時,在桃園縣八德│其煙氣之方式,│後,檢驗結果分別呈│││字│市○○路○○○巷3│施用第二級毒品│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第│號住處│甲基安非他命1│陽性反應。│││478││次。││││號├────────┴───────┴─────────┴─────────┤│︶│證據欄:│││⒈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二│101年2月2日凌│以針筒注射之方│嗣於100年2月3日│呂學科施用第一級毒││︵│晨2時許,在桃園│式,施用第一級│下午2時40分許,在│品,累犯,處有期徒││101│縣中壢市○○路二│毒品海洛因1次│桃園縣桃園市○○路│刑壹年。扣案之注射││年│段某處│。│與正光街口為警查獲│針筒壹支沒收;又施││度├────────┼───────┤,並扣得其所有供其│用第二級毒品,累犯││審│101年2月2日凌│以玻璃球燒烤吸│施用本件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訴│晨2時許,在桃園│其煙氣之方式,│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字│縣中壢市○○路二│施用第二級毒品│筒1支。│││第│段某處│甲基安非他命1││││697││次。││││號├────────┴───────┴─────────┴─────────┤│︶│證據欄:│││⒈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⒊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三│101年2月10日某│以針筒注射之方│嗣於101年2月11日│呂學科施用第一級毒││︵│時,在桃園縣中壢│式,施用第一級│凌晨1時許,在桃園│品,累犯,處有期徒││101│市○○路某處│毒品海洛因1次│縣中壢市○○路○段│刑壹年。扣案其內殘││年││。│281號旁停車場為警│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度│││查獲,並扣得殘留第│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審│││一級毒品海洛因已使│銷燬之,注射針筒壹││訴│││用之注射針筒1支,│支沒收。││字│││及其所有供其施用本│││第│││件第一級毒品海洛因│││882│││所用之注射針筒1支│││號│││。│││︶├────────┴───────┴─────────┴─────────┤││證據欄:│││⒈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尿液暨毒品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⒊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毒品檢體檢驗報告。│││⒋扣案其內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支及其所有供其施用本件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針筒1支。│├──┼────────┬───────┬─────────┬─────────┤│四│101年3月16日某│以針筒注射之方│嗣於101年3月17日│呂學科施用第一級毒││︵│時,在桃園縣八德│式,施用第一級│下午2時許,在桃園│品,累犯,處有期徒││101│市○○路○○○巷3│毒品海洛因1次│縣平鎮市○○路○段│刑壹年;又施用第二││年│號住處│。│108號為警查獲,經│級毒品,累犯,處有││度├────────┼───────┤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期徒刑伍月。││審│101年3月16日某│以玻璃球燒烤吸│後,檢驗結果分別呈│││訴│時,在桃園縣八德│其煙氣之方式,│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字│市○○路○○○巷3│施用第二級毒品│陽性反應。│││第│號住處│甲基安非他命1││││882││次。││││號├────────┴───────┴─────────┴─────────┤│︶│證據欄:│││⒈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