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4年度花小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小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謝富貴
被上訴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255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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