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301號
原   告  林高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為繳納裁判費,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
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635元【計算式:高雄市○
○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6,500元×請求返還土地面積
83.58㎡×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2=271,635元,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