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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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496號
原   告  謝易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禎嶺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及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
6,39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550元,尚欠新台幣4,84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請求新台幣440,000元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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