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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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9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陳梅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萬義 間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6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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