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小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小字第384號
原   告  黃簡秋娥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文讀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佐證
  :
 ㈠原告主張其因被告之傷害及公然侮辱行為,受有營業損失新
  臺幣(下同)4萬元、精神損失2萬元、名譽損失2萬元(
  見本院卷第3頁反面),則上開「營業損失」、「名譽損失
  」之具體內容為何?
 ㈡承上,「營業損失」、「精神損失」各係原告「何權利」遭
  受被告前述犯行侵害所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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