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小字第384號
原 告 黃簡秋娥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文讀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佐證
:
㈠原告主張其因被告之傷害及公然侮辱行為,受有營業損失新
臺幣(下同)4萬元、精神損失2萬元、名譽損失2萬元(
見本院卷第3頁反面),則上開「營業損失」、「名譽損失
」之具體內容為何?
㈡承上,「營業損失」、「精神損失」各係原告「何權利」遭
受被告前述犯行侵害所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