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07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韓奇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瑞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96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